湖北美术学院物业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08 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物业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昙华林校区、藏龙岛校区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监督主要包括校区内公共区域、教学区域及学生宿舍区域的环境卫生;树木、绿化景观及设施养护;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学校物业服务实行委托管理。坚持社会化及专业化原则,通过资源整合、流程监督、后期考核等方式,形成权责明确、边界清晰、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局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为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两个校区的物业服务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研究和制定物业管理监督制度、服务标准和考核细则;

(二)制定学校物业岗位人员需求和年度预算;

(三)制定合同文本;

(四)对物业服务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五)组织和实施对物业公司的考核评价;

(六)了解使用方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各类投诉。

第三章 立项与招标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制定物业服务岗位人员需求和年度经

费预算,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立项。

第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通过学校立项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招标工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湖北美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物业服务区域和业务范畴进行划分,分区域、分标段进行招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内容,按照学校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加强物业日常管理,坚持过程检查和结果评价相

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对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合同条款,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在岗情况和服务实绩,并加强检查记载。重大活动和专项工作期间,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物业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学校与物业服务企业例会制度,例会按月召开。建立物业服务管理、监督、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物业服务周计划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每周

向后勤管理处报送工作计划,经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人员缺岗、服务质

量不达标,或未按计划进行物业服务的,学校向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按合同约定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四条 建立物业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后勤管理处按月

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工作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当月委托管理费用。后勤管理处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充分反映师生及使用方意见。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如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学校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关系。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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