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后勤管理处 时间:2023-03-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美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根据《湖北美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后勤管理处所有印章管理。

第二章 印章类型

第三条 湖北美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印章分湖北美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公章(以下称“公章”)和湖北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7)(以下称“合同章”)两枚印章。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负责印章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特殊情况需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的,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处长授权。

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禁止带出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使用,如因特殊需要,经后勤管理处处长批准,印章使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携带外出办理相关业务,用后应立即带回。

第六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处长授权。

第七条 加盖公章时需材料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同时做好包含用章内容、批准人、用章时间、用章份数和公章使用人或借用人签字等内容的用章登记。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八条 加盖合同章时,合同总金额未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需经后勤管理处处长批准同意;合同总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且不超过20万元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合同总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

第九条 一般性事务加盖公章需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重要事项同时报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条 办理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和车辆证明等特殊事宜,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章管理实行审批人和管理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各科室印章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2012 湖北美术学院 Copyright © 2012 HIFA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08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