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校园绿化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北美术学院绿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校园生态园林特色,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昙华林艺术区和藏龙岛校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校园绿化工作,加强对昙华林艺术区和藏龙岛校区绿化工作的领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的协调增长,保障校园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 校园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二章  绿化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根据学校园林绿化发展需要,按照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绿化工程计划,报学校办公会立项审批。工程的实施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绿化工程项目应当以校园总体规划为原则,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地域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本地适宜种植的园林绿化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校园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告示牌,注明绿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第十条 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进行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第三章  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按照学校招投标相关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绿化养护队伍。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绿化养护队伍进行管理,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地养护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制定防火防灾应急预案;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十五条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管线、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无能力修剪的,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

第十六条 山体地表植被因自然灾害被破坏的,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绿化养护队伍或维修施工单位进行恢复。

第十七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由学校行政或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批,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移栽。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树木无移栽价值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同意后申请砍伐或作其他处理。

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第十八条 在绿地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校园绿化的行为:

(一)偷盗、损伤、践踏树木花草。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三)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四)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绿化设施。

(六)损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七)其他损害校园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学校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1.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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