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促进学生宿舍规范管理,维护学生良好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和谐、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湖北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及来访人员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宿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院)在学校领导下,行使对学生宿舍的综合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四条 新学年开学前,学生工作处根据年度招生情况和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将宿舍分配到各系(部、院),由各系(部、院)安排到学生个人。各系(部、院)不得自行在学生宿舍安排非本系学生住宿。

第五条 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不准擅自占用床位。学生宿舍床位严禁转租。学校根据宿舍管理需要调整学生宿舍时,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全体在校学生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能外宿。私自外宿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须经系(部、院)同意,并填写《湖北美术学院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学生在读期间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或者退学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搬离原入住宿舍的床位,退还宿舍相关物品,否则学校将不予退还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或者退学等期间的住宿费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属于人群高密度聚集场所,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1.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2.宿舍区域依法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严禁随意挪用、损坏;

3.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棒、电水壶、电饭锅、电炒锅、电煮水器等大功率电器及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热、电器产品;

4.在通电的情况下,严禁将交流电(如台灯、电扇、充电器、接线板等)放在床上;遇宿舍停电或离开寝室时,应关掉电器开关,拔掉所有电器插头,杜绝安全隐患;

5.严禁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头,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

6.严禁在宿舍区域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7.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自改变或增加用电设施及增加用电负荷;

8.严禁攀爬阳台、门窗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宿舍等行为;

9.严禁向窗外扔砸酒瓶、燃烧物及其他物品,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

10.严禁从事其他影响宿舍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秩序与卫生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规定,维护良好宿舍秩序,营造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学生在宿舍内应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1.不大声喧哗,不使用大功率音响;

2.不猜拳酗酒,不赌博;

3.自觉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做到按时归寝;

4.自觉遵守宿舍登记制度,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各类登记,如会客登记、贵重物品出楼登记、晚归登记等,晚归学生须向宿舍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5.严禁在宿舍区域从事商业活动或张贴商业广告;

6.严禁在宿舍区域乱写、乱画、乱涂、乱刻或张贴非法和不健康的宣传品;

7. 严禁携带猫、狗等各类宠物进入宿舍区域或者在宿舍区域饲养猫、狗或其他宠物;

8.严禁从事其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区域,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区域。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事宜,不得滞留。放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自行车一律在宿舍外指定区域停放,严禁将自行车停放于宿舍走道。

第十四条 严禁拆卸、损毁宿舍家具及宿舍内其他公共物品。宿舍内集体公物(灯具、玻璃、门窗、窗帘、空调等)由宿舍长负主要管理责任;个人领取的公物(桌椅、书架、物品柜、钥匙等)由个人负责。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或承担恢复原状和原功能的责任。集体使用的公物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分摊赔偿;故意损害公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五条 提倡节约能源,学生宿舍水电供应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来访人需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许可后方能进入宿舍楼栋;不服从管理者,学校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来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每日23点以前必须回宿舍,夜间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应提供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八条 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出宿舍者,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在宿舍管理员处进行贵重物品出楼登记。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内垃圾应及时清理到室外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堆放。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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